1 前言: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比如夫妻之间的协议:“双方要互相尊重、相爱,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在婚姻期间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给出明确意见,一方因道德品质问题做出背叛对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对方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精神损失100万元。” 在签订忠诚协议之后婚外情赔偿,如果一方发现对方犯了出轨,是否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给出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三条【婚姻家风倡导条例】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要忠贞不渝,互相尊重,相爱相惜;家庭成员要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婚姻夫妻关系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婚姻 《家法》和《继承法》: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当事人自愿、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署此类协议,但并未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考虑到整体社会效果,法院应当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进行处理。不应接受争议。原因如下: 第一、如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依据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一方,不仅要证明协议内容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而且要证明该协议内容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另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 可能导致抓捕为取证强奸、窃听电话、私下拆信获取信息, 更严重的可能会发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况, 可能演变成夫妻感情纠葛进入刑事犯罪这起案件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后果之一是鼓励双方在婚前签订可以相互“束缚”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而且也让婚姻建立在相互喜爱和信任基础上的关系恶化。 三、忠诚协议本质上属于情感和道德的范畴,当事人自愿履行当然是极好的。价格。但如果一方不愿意这样做,则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 2019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李马离婚纠纷案 基本情况:李(男)和马(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女。婚后,李与异性罗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罗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与马签署婚内协议,规定双方未来忠贞不渝。如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婚外情等)导致离婚,女儿由无辜方抚养,过错方将放弃夫妻名下的全部财产并赔偿人民币20万元。无过错方。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2017年7月生下儿子的罗保持联系。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马某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子女抚养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当无效;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协议为忠诚协议,不属于《@k19@》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本案中,马某声称根据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无辜的马某应该得到照顾作为适当的。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的收入水平、家产的来源上海私人侦查,等,决定女儿和马一起生活,马应该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要点: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律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属确定的依据子女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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